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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徐涤宇教授主题报告·2016年会综述系列(八)

2016-11-10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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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民法研究学会2016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三期,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全文共2546字,阅读时间约3分钟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于2016年10月22-23日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中国民商法律网会对近期会议讨论内容进行分类,陆续推出民法学年会综述,敬请持续关注后续内容。


2016民法年会实录推送预告



10月31日2016年会综述系列(一):民法总则立法争议问题·宏观
11月1日民事主体|民法总则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列(二)
11月2日民事主体&客体 |民法总则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列(三)
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民法总则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列(四)
11月4日
债与合同 | 王利明教授主题报告·2016年会综述系列(五)

债与合同 | 民法典各分编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
列(五)

债与合同 | 司法实务对民法理论的发展·2016年会综述系列(五)
11月6日物权 | 崔建远教授主题报告·2016年会综述系列(六)
物权 | 民法典各分编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列(六)
物权 | 司法实务对民法理论的发展·2016年会综述系列(六)
11月8日侵权法 | 谭启平教授主题报告·2016年会综述系列(七)
侵权法 | 民法典各分编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列(七)
侵权法及其他 | 司法实务对民法理论的发展·2016年会综述系列(七)
11月10日婚姻家庭 | 徐涤宇教授主题报告·2016年会综述系列(八)
婚姻家庭及其他 | 民法典各分编立法争议问题·2016年会综述系列(八)
11月12日

继承法 | 杨立新教授主题报告·2016年会综述系列(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徐涤宇报告: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因夏吟兰教授和龙翼飞教授因故不能出席,我受婚姻家庭编编纂小组的委托,就该编的编纂情况向大会作一个简短的报告。为避免组织意图和集体智慧被曲解、遗漏,我将坚持不脱稿的原则发言。我的报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该编起草工作的进展状况和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焦点。


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由夏吟兰教授,龙翼飞教授和我担任牵头人,31位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2016年7月9日,项目组在京召开了项目启动暨立法研讨会,确定了分工和工作日程。在2016年8月31日完成了资料收集,问题清单和修改思路整合工作。本月15日到16日,婚姻法研究会在京召开了2016年年会。与会代表围绕前期整理汇总的问题清单和修改思路进行了深入、热烈的讨论。目前项目小组正在进行条文及其理由的起草工作。预计下月26日至27日将在本校组织草案初稿研讨会。项目组预计在2017年1月前完成草案第二版的修改,形成最终的专家建议稿,提交中国法学会。


就本次起草过程中的论争焦点而言,我主要从立法价值目标选择,回应社会现实和具体制度设计三个方面来做一个一般性的客观描述


首先,婚姻家庭编的相关争论集中表现为立法价值目标的争论。正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所言,家庭关系是不宜于抽象化和概念化的一种关系。在这种意义上,立法技术上的构造在家庭法中仅具有次要的意义。不同于财产法,“伦理中心主义”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特征。换句话说,主流的伦理道德观是家庭法的基石。这也是很多国家民法典实际上演进为财产法典或者采用人法、家庭法与财产法双轨立法模式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的是,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应当以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为基础,以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目标。但是在这一大的理念基础之下,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争论空间。尤其是婚姻家庭编到底是偏向个人主义多一些还是偏向团体主义多一些这种争论。虽然多数学者赞成应当在诸多相互竞争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折衷,但到底折衷到那个程度仍然缺乏定论。例如,学界在夫妻形式平等和优先保护妇女利益这两项价值目标之间如何进行折衷仍然未能形成共识。如果不能厘定作为前提的价值理念,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工作将陷入“无土之木,无水之源”的困境。一些重要的争论,尤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选择,本质上都是价值理念的争论。但欣喜的是,参与编纂的专家学者在诸如优先保护儿童利益,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尊重和保护人权等价值目标上取得了共识。由于价值的不可实验性,我们在起草相关条文时究竟应当偏向于何种价值目标仍然是我们当下编纂工作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其次,如何在法政策上回应社会现实,是婚姻家庭编面临的重要任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家庭法的动荡程度远远高于民法典其他编。以德国为例,仅在1957年至2009年间,《德国民法典》中的家庭法部分就经历了22次重大修订,其他有着范式法典之美誉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智利民法典等,其家庭法部分如今也是面目全非。再精美的立法技术也无法预见社会现实状况的巨大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尤其是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不仅仅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汇编、重述和立法上的体系化梳理,它更需要在立法政策上回应已经变化的或正在变化的社会现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本土特色必须以中国社会状况的变迁为基础。在本次编纂过程中,学者们讨论较多的社会现实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断扩大化的非婚同居现象,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问题,代孕和非法人类辅助生殖子女现象的涌现,社会对于同性伴侣关系的接纳。要不要对这些现象进行私法上的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学界并未达成共识。事实上,由于目前实证调研的匮乏,对这些社会现实问题的具体状况我们仍然缺乏深入的了解。那么,是否应该通过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机会,在法政策上予以明确回应,考验着立法者的政治智慧、价值判断能力和决断勇气。


最后,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参与编纂的学者在该编的框架上取得了较大的共识,尤其是将收养法整体纳入,以及将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吸收进立法。值得一提的是,参与本编编纂的多数学者仍然坚持将监护的内容纳入本编而非由民法总则进行具体调整。事实上,由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无论是在实定法还是在学说上均长期游离于民法。如何科学回归是这次婚姻家庭编起草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相当多的学者由于长期浸染在“家庭法伦理帝国主义”的环境中,对于接纳民法其他编的目标(如交易安全和市场效率)存在心理上的不适。婚姻家庭编的回归面临“教义学”改造的难题。我国婚姻家庭法长期存在重视价值宣教而疏于具体制度规定之弊病。这次编纂活动提供了修正这一弊病的机会。在具体制度规定上,编纂小组在以下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共识:将编名确定为婚姻家庭编,增设一般规定(通则),适当修正基本原则,增加有关亲属的规定;恰当处理与从财产法中提炼出来的民法总则的关系;根据社会变迁和科学发展,从法政策的角度适度调整结婚条件,适当降低婚龄;改革离婚标准和程序,强化对婚姻住所的保护,适度放松对军婚的保护,增设认定亲子身份的规定,引入父母照顾或类似概念以区别于监护,将代孕和非法人类辅助生殖的子女纳入私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收养条件,增设不完全收养。分歧较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单双轨制的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构或者改革以及非婚同居和同性伴侣关系的保护方面。根据本次民法典编纂“不宜推倒重来,也不宜照单全收”的指导思想,将这些存在较大分歧的制度纳入存在较大的困难。


综上,在当今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婚姻家庭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婚姻家庭法正是在不断回应这些诉求中得以更新调整。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所强调的那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我们的婚姻家庭编起草编纂工作一方面必须回应社会生活形态多样化的事实,另外一方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家庭和睦作为家庭法的整体编纂目标,全面体现法德共治的思想。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重婚姻家庭编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编纂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屹立于21世纪法律之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但愿以上报告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供各位专家学者讨论批评。谢谢大家!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实习编辑:林春岚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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